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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公布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,其中包括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》。
1989年,原卫生部发布了行政法规级别的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。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”,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化妆品广告的行政监管职能。原国家工商局随即在1993年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《办法》。是时,第一版《广告法》尚未出台,广告业的基本法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《广告管理条例》,具体的罚则来自工商部门制定的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。因此,《办法》的大部分罚则均转致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。
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》的废止,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工商部门不再管化妆品广告。依据现有的政府部门职能划分,工商部门具有对广告监管工作的主管职权,这项职权不会因为化妆品这一特定行业而打折。
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》废止后,部分化妆品特有的广告宣传将不再有明文约束,暂时只能依靠行业自律。化妆品和广告都是高度市场化的行业,法律法规一般只作原则性规定,市场更多的是依靠成熟的行业自律体系来约束。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行政负担,也利于激发市场活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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