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注:表格中所有信息翻译自美国FDA网站
色素、标签以及产品类型是6月美国FDA拒绝上述44批次产品进口的最主要原因。我国输美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如何做好相应措施,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?
美国对于化妆品在这三方面的相关规定。
色素
如产品不是染发产品,在化妆品中添加不安全的色素,美国FDA会认为这是一种掺假行为,不允许进行贸易。美国FDA在21 CFR中对化妆品中色素进行了相应的规定,分为需经过认证、不需认证、以及经过认证暂时允许使用的色素。以上色素可以添加在化妆品中。
标签
美国化妆品标签需要符合FDC Act, 21 CFR等相应条款中对标签的要求,FDC Act中Section 602中标明了部分行为会被认为是误导,例如错误的标注、缺失净含量信息等。21 CFR Part 701中详细的描述了化妆品的标签要求。
产品类型
由于中美两国对化妆品定义上存在一些差异,企业在申报产品时可能错误选择产品类型致使被拒进入美国,例如防晒产品在美国属于OTC而非化妆品。美国《联邦食品、药品和化妆品法》对化妆品的定义是预期以涂抹、喷洒或喷雾、或其他途径施用于人体以达到清洁、美化、增进魅力或改善外观目的的物品。这一类产品常见的有:润肤品、香水、唇膏、指甲油、眼部和面部化妆制品、洗发香波、烫发剂、染发剂、牙膏、除臭剂以及预期用作化妆制品成分的任何物质。
|
|
|